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4-268358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8-03 10:57 |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直属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发布,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县直属各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县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