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50087302Y/2023-264135 发布机构: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9-22 08:54

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3-09-22 08:5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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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实施对《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卫计〔2018〕88号)第一次修订。

(二)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本县范围内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患者所发生急救医疗费用的基金补助。

(三)本县范围内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就近进行救助。

二、基金设立和筹集

(一)本县统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事宜。

(二)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并向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县财政局将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及上一年度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

2.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3.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四)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捐赠资金通过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开具收据,由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代收后转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三、职责分工和基金管理

为保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运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五部门组成的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为救助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重大事项进行一事一议。

(一)职责分工

1.县卫生健康局:做为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筹集、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接受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负责明确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级统一工作部署,推动智能申报审核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和基金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支出,及时支付应急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3.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   

4.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协助做好对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照规定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5.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参保享受待遇情况以及诊疗、用药范围等进行审核,做好身份明确的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6.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负责接受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并按规定开具收据。

7.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做好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后进行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其他救助。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二)基金管理

1.领导小组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召集。

2.经办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3.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4.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基金支付和救助程序

(一)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以下患者的急救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疾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 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我县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根据病情确需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救助病种。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的救助病种种类目录(附件2),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三)身份确认。严格按程序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确认,无法从患者口中、身上及相关人获取其身份信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共同对其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部门应大力配合,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公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共同做出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四)基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每半年向经办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费用结算申请(按自然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结算申请时,需填报《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及医疗费用支付审批表》(附件5)和《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6),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2.医疗费用原始凭据、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3.门诊病人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期临时医嘱、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救助审核。对各点定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由经办管理机构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六)社会公示。经办管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能拨付救助基金。公示期结束,及时将公示结果报送领导小组。

(七)基金拨付。经办管理机构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应定点医疗机构。

(八)基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对故意拖延或拒不偿还救助基金的,应当发出限期偿还通知书,到期仍未偿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违规处理

(一)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1.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申请提交的;

2.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3.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二)本县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武义县第二人民医院、武义县中医院、武义县妇幼保健院。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卫计〔20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病种目录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4.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审核认定表

5.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及医疗费用支付审批表

6.武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情况汇总表

7.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1至附件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