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3-269921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武政办〔2023〕70号 有效性: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4-01-02 09:0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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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巩固深化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噪声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武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条款

法律内容

职责部门

1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体、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2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类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4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发改、经济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6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城区建筑施工产生夜间施工噪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8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权。

9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噪声、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噪声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他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10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由公安部门行使处罚权。

11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其余由建设部门行使处罚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