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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4-272009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0-12 14:43

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4〕5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4-10-12 14:4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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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4年,双岩村杜畈自然村老本保殿拆除时,保留了原地址墙角。2023年3月,由章某某为理事长、吴某某和潘某某为副理事长的本保殿理事会在杜畈自然村组织募捐,募捐款用于建设新本保殿。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为首的本保殿理事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双岩村杜畈自然村履王线路边建设本保殿项目,新本保殿在原已拆除的老本保殿墙角位置动工建设。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幢一层砖混结构宗教信仰用房。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22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田;南至田;西至路;北至田。该地块在武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禁止建设区122平方米;根据《王宅镇杜畈本保殿地类认定情况说明》依照历史事实将该地块地类认定为建设用地。

我局认为,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五十七条、《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关于“占用建设用地”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中违法占地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章某某、潘某某、吴某某将非法占用的1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义县王宅镇双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122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2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整(134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