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307360844C/2024-272379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01 08:50 |
武义县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执行力报表(2024年第三季度)
一、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2024年第三季度,我局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3575件。其中:投诉2750件,举报825件。办结件320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9.1693万元。按来源分类,省政务系统共1334件,占比37.31%;全国12315平台2077件,占比58.10%;浙消保平台37件,占比1.03%;其他(来电来人来信)127件,占比3.55%。
二、投诉情况数据排行
按投诉问题类别分,排行居前的分别为质量问题621件、售后服务379件、食品安全148件、不正当竞争96件、广告59件、价格投诉47件、标准化28件、合同25件、人身权利13件。
商品类投诉件。家居用品558件,位居第一,主要涉及桌椅、锅具等用品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存在质量、产品设计等问题。一般食品373件,位居第二,主要涉及商家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餐饮店食品卫生情况差等问题;五金交电199件,位居第三,主要涉及电动、五金工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差等问题;文化、运动用品137件,位居第四,主要涉及跑步机、滑板车等的售后服务、质量不达标问题;装修建材93件,位居第五,主要涉及门业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家用电器62件,位居第六,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差、不履行约定售后服务等问题。
服务类投诉件。餐饮和住宿服务63件,位居第一,主要涉及酒店收费不合理、餐饮店卫生状况差等问题;美容、美发、洗浴服务21件,位居第二,主要涉及洗护用品质量差、服务结果与预期不一致等问题;销售服务19件,位居第三,主要涉及网购,线下零售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举报情况
按举报问题类别分,排行前六的分别为不正当竞争439件,其他147件,广告违法行为113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62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46件,食品问题31件。
从举报内容来看,仍然集中在反映电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
四、典型案例
乐园设施花样多 安全保障当先行
【案情简介】
市民来电反映,2024年5月带小孩到壶山街道某亲子乐园滑轨索道游玩,滑落中途该设施固定的皮套掉落,导致小孩掉到水泥地上造成手,头,背,臀部等不同程度的受伤,而后向其乐园提出赔偿,乐园负责人未出面协商,该市民认为该游乐场无警示标志,设施安全不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向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维权诉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执法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对该乐园进行现场检查,对乐园的游乐设施进行仔细检查,而后经我局执法人员的深入调解,商家提出解决方案:除赔付投诉人医药费外,另赔偿投诉人500元加乐园年卡作为补偿,投诉人不同意,初次调解失败。而后投诉人再次向我局投诉,因我局不是游乐园的主管部门,故告知投诉人向其主管部门反映解决。之后投诉人还是未能满意解决以上事件,故第三次向我局投诉反映,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与消费者和商家进行反复沟通调解,最终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除赔付投诉人医药费外,另赔偿给投诉人1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武义县消保委提醒】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如果消费者在此期间,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经营者应承担对在其经营场所消费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义务。遇到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