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234716509581/2024-273150 | 发布机构: | 大溪口乡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28 14:24 |
为切实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林区范围内实行禁燃禁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森林林地及其5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3.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
4.严禁燃放孔明灯;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野炊、烧烤、烧蜂窝、烤火、玩火;
7.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四、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加大巡护力度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做好应急待命,一旦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科学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一旦发现火情或违章用火,请立即拨打110、119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