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武义县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12-13 16:5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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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24-274457 发文机关: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武市监〔2024〕30号 成文日期: 2024-11-18
统一编号: GWYD68-2024-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治理恶意性牟利性职业索赔乱象,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武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武义县委社会工作部、中共武义县委政法委员会、武义县信访局、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司法局、武义县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武义县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武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武义县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武义县委政法委员会

武义县信访局    武义县公安局

武义县司法局              武义县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18日


武义县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放心消费市场环境,平等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任务

(一)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合规意识。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和合规经营指导力度,不断压实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自律,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主动配合、接受政府管理及社会监督。

(二)不断开展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甄别。本办法所称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是投诉举报人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违法手段或假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等理由要求惩处经营者而提起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纪检监察举报等行为,胁迫或变相胁迫经营者让步,以期得到不当利益的行为。

(三)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社会治理效果。市场监管、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结合经营者的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依法用好警告、责令整改等手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包容审慎作出裁量意见。

(四)不断打击利用违法手段进行索赔的行为。对以敲诈勒索、诈骗、诽谤、恐吓、辱骂、扰乱经营秩序等方式向经营者索赔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及时研判并依法处置。

(五)不断推进滥诉滥访甄别治理。由县政法委牵头开展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滥诉甄别,遏制其滥用复议诉讼权牟利的行为,从而节约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县信访局牵头开展滥访治理,完善分类处置流程。

二、工作举措

(一)建立一套协调体系。各责任单位明确武义县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工作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全县职业索赔乱象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定期组织联合会商,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重大问题。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全县职业索赔乱象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开展。

(二)管理三份动态名单库。一是开展投诉举报信息分析,梳理投诉举报量异常的经营主体,建立“关注类经营主体名单库”,依法分类处置。二是开展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甄别,建立“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员名单库”,实施动态更新。三是开展滥诉滥访行为甄别,建立“滥诉滥访人员名单库”,加强信息互通。

(三)建立四项长效机制。一是源头预防机制,落实“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主体责任,强化靶向监管,提高合规经营意识,从源头上把控消费供给质量,减少消费纠纷。二是事前研判机制,注重收集社会热点动态,加强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分析,对可能存在或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研判,及时介入消除隐患。三是联合甄别机制,建立联合甄别绿色通道,及时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员名单库”和“滥诉滥访人员名单库”。四是联动处置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性、系统性等问题,加强沟通交流,群策群力,形成治理合力。

三、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

认定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二)未实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却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三)明知或应知商品、服务存在问题,或与其相关的广告宣传等存在涉嫌违法情形,仍然反复购买同类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四)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五)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存在涉嫌违法情形为由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的;

(七)提供虚假的投诉人基本信息或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投诉人信息,同一手机号码、同一订单编号、同一地址等有明显组织策划的行为,又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或者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投诉举报、信访、行政复议或诉讼、信息公开、纪检监察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的,或对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已作出处理的事项仍重复反映的,或因投诉举报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容与其投诉举报无关联性的;

(九)通过“夹带”“调包”“造假”或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

(十)以提供公共场所(如宾馆酒店等)地址、虚假地址下单,实际并未签收使用相关产品,而以相关产品存在问题、或以未收到货、商家未发货进行投诉举报的;

(十一)本省其他市、县(市、区)已被列为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异常名录的;经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大数据智能模型分析,投诉举报人与已认定的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异常名录具有高度关联性的;

(十二)其他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四、对相关行为的处置

对甄别出的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等行为,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事项

1.对未受理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时将相关决定依法予以告知。

2.对涉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投诉,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核对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对拒不配合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终止调解,同时将相关决定依法予以告知。

(二)举报事项

1.对有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能提供举报事项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仅以存在违法嫌疑进行举报的,可直接不予立案,并告知依法补充相关证据。

2.对涉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可在告知是否立案时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拒不配合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可判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实名举报,告知其将不再告知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告知的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应做好记录。

(三)复议诉讼、信访事项

充分发挥滥诉滥访甄别机制作用,对列入“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员名单库”和“滥诉滥访人员名单库”人员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依法从严审查。

五、其他

对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纪检监察举报等,相关部门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体系,对涉及恶意“维权”的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案件,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机制和满意测评考核等,为恶意性牟利性职业索赔乱象治理工作提供支持,对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无明显主观过错的应免予问责,鼓励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人员名单库”和涉嫌敲诈勒索等线索,公安部门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反映的相关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置,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武义县市场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武义县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