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24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4-12-16 16:0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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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的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职责;4.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行为的职责。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书所申请事项履职,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中,以履职事由不成立,未就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予以履职,故于2022年12月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复决字〔2022〕108号),决定:1.撤销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2.责令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二十日内重新履职并作出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认为某某村村委会不存在违法拆迁的行为,但未调查核实某某村村委会收回申请人宅基地前已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根据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拆除申请人房屋后已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因被申请人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4日作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未就第三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拆迁、不予申请人补偿安置事项的违法行为履行责令其改正之职责,故申请人再次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是为实施《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整治建设规划》而施行的,并不等同于农户的自拆自建,而认为不需要对被拆方赔偿不合常理。这是房屋,不是普通商品。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代表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此申请由申请人报送固亦无妨,但不论此材料由申请人还是村级组织报送乡镇政府,其前提是第三人先行履行相关职责,办理所属手续,签署意见,形成材料,方构成报送的条件。村级组织提出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17600元,该主张是围绕申请人宅基地申请,以事需经其手,虚设名目,为申请人依正当程序申请宅基地设置障碍。3.被申请人不应以第三人添删随意、无法查实的口述为依据判断第三人是否有合法合规履行职责。第三人的言、行本身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导向是其结果违法。被申请人以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其身为人民政府而不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综上,申请入再次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望复议机关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申请人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寄送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份,申请事项如下:1.责今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2.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赔偿申请人拆迁损失的职责:3.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同时收到的附件材料有申请人提供的原王宅镇某宅村村两委会议记录(机打复印件)。王宅镇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履行职责回复书,陈某某对履职回复不服于2022年12月15日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申请答复。2023年3月1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履行职责回复书。

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被申请人对以上申请事项再次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陈某某为武义县王宅镇某某村(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2007年王宅镇某宅村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需拆除申请人在规划道路上的老房一处(据某宅村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显示土地证上证面积为36平方,庭院不计算)。经询问时任原某宅村村书记高某某,高某某陈述在其担任村书记时,申请人积极拥护村两委工作,主动配合村里进行村庄整治道路拓宽工作,经原某宅村村两委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拆除该房屋。该房屋于2007年年底被拆除,因时间久远,高某某表示当时协议有无签署过已记不清楚,被申请人经查找也未发现相关书面协议材料。另经询问时任原某宅村村书记高某某,当时对拆迁的房子农户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安置补偿。村里收回宅基地的政策是如果是进行宅基地置换的就不进行货币补偿,如果不需宅基地置换的则进行货币补偿。经询问原某宅村村主任陈某,村里对房屋拆迁有统一补偿标准,每平方米补偿标准大约为60元,若村民选择宅基地补偿,则被拆迁宅基地面积与补偿宅基地面积的相差部分再进行计算,补偿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部分村民需向村里补交面积差价款,反之村里则需补偿村民相应面积差价款。根据原某宅村2007年9月28日村两委会议记录,“关于村庄整治道路拓宽房屋拆迁事宜,决定拆除房屋补偿工资为25元/平、楼房50元/平(即自拆补偿),以上是需要安排宅基地的,不安排宅基地的拆屋补偿方案为平层65元/平,楼房90元/平”,如果旧房是村里组织拆除且当事人选择宅基地置换补偿的则不享有上述拆除房屋工资补助,申请人即属于这种情况。根据原某宅村2006年1月5日村两委会议记录,该记录显示了对村庄整治道路拓宽后拆迁农户的宅基地安排原则,其记录显示:村庄整治道路拓宽后拆迁农户的宅基地安排,根据拆迁农户的住房情况及拆除的面积(根据土地证中的面积为准)安排屋基,具体屋基坐落由各拆迁户协商后确定。经原某宅村村两委与申请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同意拆除该房屋,由村委会安排宅基地(约90平)一处用于房屋重建,该块宅基地已在拆迁后落实到位,后因申请人自身家庭变故导致后续多年未在该处宅基地新建房屋。经调查,该补偿方式与当时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拆除的另外几户农户的补偿标准一致,且未有证据显示当时申请人有补交面积差价款。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经询问时任原某宅村村书记高某某,2007年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工程是原某宅村村庄整治工作的一部分,涉及农户较多,据原某宅村村主任陈杰陈述,收回申请人宅基地属于某宅村村庄整治规划,该村庄整治规划是以村委会名义邀请相关规划院制定的,该规划报镇政府通过批准。根据调查查证,该规划名为《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村庄整治建设规划》,是受武义县一体办委托由武义县村镇规划建筑设计室在2006年4月编制完成的,在该规划内,申请人房屋部分是位于规划道路内的,因年代较远且经过行政村撤并,王宅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和某某村村委会经查找目前未发现2006年—2007年的其他相关报批材料。经查找发现,在200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曾向武义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王宅镇某宅、某某里、某家村实施〈村庄整治规划〉的请示》(王政〔2008〕14号文件),2008年5月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下达《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某宅等三个村村庄规划的批复》(武政发〔2008〕38号)文件批复,同意了某宅村的村庄整治规划。村庄整治规划是否属于收回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报批材料或程序也还需进一步确认,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核实原某宅村村委会对申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有无严格按程序报批。即使原某宅村村委会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报批,存在瑕疵,但该房屋拆除距今已15年,申请人的新房屋也已建成,该行为被申请人已无法责令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

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向申请人赔偿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所造成的损失的行为的事项,申请人称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是为实施《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整治建设规划》而施行的,并不等同于农户的自拆自建,而认为不需要对被拆方赔偿不合常理。被申请人认为该申请和其陈述的事实不能成立,该房屋是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拆除的,申请人房屋拆除后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已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安排宅基地作为补偿,该补偿方式也与被申请人核实的当时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拆除的另外几户农户的补偿标准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地上附着物拆除的补偿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不同概念,后者为明确的行政行为,其拆迁补偿方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前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一种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是双方自我协商约定的一种民事行为,补偿方式和标准也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法规上明确的补偿标准。2015年申请人计划在由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提供的宅基地上进行建房并开始申请报批新建工作,原某宅村村委会曾多次讨论申请人宅基地问题,根据2015年11月5日的原某宅村村三委会议记录显示为“同意其(指申请人)建房,西侧相邻高洪波户”,但由于邻居高某阻挠导致无法进行新建。后经镇村两级协调,原某宅村村委会在村内另一地块重新安排了一块占地约90平米的宅基地用于申请人建房。2016年5月,原某宅村村两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该处宅基地要以60000元/户的价格进行投标,并要求人户补足差价。2016年9月7日,经村两委讨论(申请人也列席会议),因安置宅基地与申请人被拆除收回的宅基地存在面积差,原某宅村村委会决定申请人需补交宅基地面积差价17000元(根据原某宅村2016年9月7日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显示,申请人拆迁安置面积为90平方,原拆除面积根据土地证为36平米,庭院不算,超出面积为54平米,经双方充分协商为326元每平米,具体数据如下:54*326=17600元,由陈某某户交给村里后方可施工),同时村委会补偿申请人青苗费1000元(2007年所拆房屋内的一棵树木),但申请人认为该处宅基地为原房屋被村里拆除后村里给与的补偿,不应再补交宅基地购买费用。因申请人与原某宅村村两委针对是否应补交宅基地价格差价的纠纷未协商达成一致,导致该房屋宅基地未按正常程序报批新建。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后,2016年底申请人在未取得宅基地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宅基地动工新建了房屋,并于2017年建设完工。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问题,经查,在申请人新建房屋处地块5户宅基地原某宅村村委会在2016年已统一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不需再次办理单户的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建房的申请主体为农民个人且必须获得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该文件为2019年出台,但依然可以明确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农户,农户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后村级组织审查通过无异议后后方可上报乡镇政府。根据原某宅村在2016年5月5日、2016年8月10日等日期的村务联席会议记录和2016年5月10日、2016年7月23日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显示,原某宅村村级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已明确申请人建房的前提条件为符合村庄整体规划、交清差价费用、按照图纸取得土管部门批准书后方可施工,申请人在与原某宅村村两委对是否应补交宅基地价格差价的纠纷未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不存在原某宅村村委会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房屋在建设时未经用地审批,虽情况特殊但也为非法占用土地,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修订)》(武政发〔2017〕39号)文件规定,文件虽然明确了农村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补办标准,但对于2014年3月27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是否能申请补办用地审批还没有明确规定,后续须相关规定明确之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用地审批补办。故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拒绝按程序受理申请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行为的职责问题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不应以第三人添删随意、无法查实的口述为依据判断第三人是否有合法合规履行职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拆除距今已有16年,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较为困难,许多书面材料也存在保管不善问题,因此当时事件的参与者、亲历者的陈述、笔录也应该视为重要证据,当事人也须为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武义县人民政府责令重新履职并作出答复后,重新作了调查,在履职回复书中明确了新的事实、补充了新的证据,完善了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的理由,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形”。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履职事项,被申请人在收集完成相关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邮寄方式进行了书面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程序合法,回复内容准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履职回复内容合理合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履职回复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调查笔录、《关于王宅镇某宅、某某里、某家村实施〈村庄整体规划〉的请示》、《关于同意某宅等三个村村庄规划的批复》、《关于下发〈王宅镇生态村创建、村庄整治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费通知、村两委会议记录、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村三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录音光盘、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整治建设规划、《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修订)》、《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供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王宅镇某宅村(现王宅镇某某村)因村庄内部道路拓宽改建,拆除申请人在规划道路上的老房一处,但未形成书面补偿协议。拆除申请人房屋后,王宅镇某宅村安排申请人93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建房。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申请人计划在第三人安排的93平方米宅基地上建房并进行报批新建,因四邻不同意在四邻协议上签字无法完成报批,经协调第三人重新安排了一块占地90平方米的宅基地用于申请人建房,但要求申请人补交17600元的屋基差价,申请人拒绝缴纳。后申请人在未取得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宅基地新建房屋,并于2017年建设完工。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申请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书》,申请内容为“1.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2.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赔偿申请人拆迁损失的职责;3.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履行职责回复书,遂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3月15日,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并责令重新作出回复。王宅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4日重新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履职回复,再次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2年〕第001号)、《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调查笔录、《关于王宅镇某宅、某某里、某家村实施〈村庄整体规划〉的请示》、《关于同意某宅等三个村村庄规划的批复》、《关于下发〈王宅镇生态村创建、村庄整治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费通知、村两委会议记录、村务联席会议记录、村三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录音光盘、武义县王宅镇某宅村整治建设规划、《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修订)》、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王宅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原王宅镇某宅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拆迁的行为”的申请,被申请人经过重新调查,因拆除房屋的行为距今已15年,现有证据材料无法核实原某宅村村委会对申请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有无严格按程序报批。本机关认为,即使原某宅村村委会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报批,但在大部分被拆迁人均已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该拆除行为被申请人已无法责令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改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赔偿申请人拆迁损失的职责”的申请,根据会议记录等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房屋拆除后,第三人确有重新安置宅基地给申请人,但因四邻不同意导致申请人在该地块无法完成建房报批,后第三人重新给申请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但要求申请人补足差价,但申请人认为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为原房屋被村里拆除后村里给与的补偿,不应再补交宅基地购买费用。因申请人与原某宅村村两委针对是否应补交宅基地价格差价的纠纷未协商达成一致,导致未能在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上按正常程序报批新建,引发本案纠纷。本机关认为,现有法律未对第三人拆除申请人房屋后的补偿方式及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相关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应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被申请人无权干预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申请人与第三人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

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的申请,2016年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明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缴清费用,按照图纸取得土管部门批准书后方可施工”,因申请人未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的要求交费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修订)》(武政发〔2017〕39号)文件仅明确了2014年3月27日前发生的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补办标准,因此,申请人的房屋于2017年建设完成,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办条件,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王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报送申请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职责”的申请,无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履职回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均与原回复有所不同,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武义县王宅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回复书》(王履职〔2023年〕第0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