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072300260131XN/2024-274231 | 发布机构: | 县统计局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27 09:11 | |||
1.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抽查事项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统计资料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抽查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抽查主体 | 全省统计局系统 |
抽查对象 |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是否提供真实、完整统计资料 |
2.
对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抽查事项 | 对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抽查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
抽查主体 | 全省统计局系统 |
抽查对象 | 政府统计调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