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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罚!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2-26 14:2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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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意外引燃后果不堪设想。部分店家为谋求利益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相关条例,具有较大安全隐患。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零售烟花爆竹案件。

案情简介:节前,我局收到一起来自县应急管理局移交的涉嫌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武义县某烟花爆竹销售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且并未取得新一年的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继续在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经过期了,未获得新的经营许可证之前进行售卖是违法的,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经营者程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该烟花爆竹销售点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店内售卖的120余箱烟花爆竹已依法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封扣押处理。

法条速递:《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其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环节都有严格要求,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都有极大隐患,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易燃易爆物品。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