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01 10:12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为扎实推进冬季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刘某华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4年1月17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四路
当事人:刘某华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刘某华于2024年1月17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限改期限内进行整改,仍在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四路“三通”连接件连接两个燃气灶上使用,涉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刘某华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2.武义县某某小吃店加热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1月2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环城西路48号西起第一间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为加快液化石油气出气效率,将正在使用的一只15kg液化石油气瓶置于装有热水的铁盆内进行加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加热燃气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3.王某倒卧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4年1月17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纵一路
当事人:王某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王某设摊时将一个15KG液化石油气瓶倒卧在电动三轮车支架上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倒卧燃气气瓶。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4.武义县某姐小吃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时间:2024年1月3日
地点:号
当事人:武义县某姐小吃店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武义县某姐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实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姐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5.武义县某居农家乐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时间:2024年1月31日
地点:武义县履坦镇坛头村
当事人:武义县某居农家乐饭店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武义县某居农家乐饭店存在在经营过程中储存了燃气瓶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居农家乐饭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武义县某某台球室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时间:2024年1月22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新世纪与永武公路交叉路口南侧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台球室 
2024年1月22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金武建移交〔2024〕2号移交函,称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台球室在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村新世纪与永武公路交叉路口南侧实施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经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查,武义县某某台球室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台球室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武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案: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紫金五圣商业中心地下超市东起第3-10间
当事人:武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武建移交〔2023〕136号移交函《移交函》,称武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紫金五圣商业中心地下超市进行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经执法人员核查,武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武义某某健身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1.伍某富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案:
时间:2024年1月18日
地点:在武义县桐琴镇桐水湿地公园旁 江北大桥旁
当事人:伍某富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伍某富在武义县桐琴镇桐水湿地公园旁江北大桥上擅自用扳手和黄色的管子打开消防栓取水,对其驾驶的重型货车的水箱进行加水。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伍某富作出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