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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森林日】保护森林资源 一起“森”呼吸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3-22 09:1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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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月21日是世界森林日,又被称作世界林业节。在全球森林资源持续减少,引起诸多生态环境问题的当下,我们要更加关注森林、保护森林,探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道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保理念,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扎实推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纵深发展。
       哪些行为会破坏森林,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1.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武义县桐琴镇桐一村时,发现陈某某木制品加工厂内存放两堆松木板材,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对存放的松木板材进行取样。后《抽样检验报告》显示抽取的松木板材样品中存在松材线虫活体,认定该批松木板材为染疫松科植物制品。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对当事人作出:1.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2.没收非法存放的松木板材的行政处罚。
     2.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当事人廖某某在武义县白姆乡某村其承包的梨园边烧野刺藤引起森林火灾,经相关部门随函移送的相关材料认定,过火总面积19.1499亩,其中17.9319亩为武义县某某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1.218亩为林地。用火地点位于林地范围,距离有林地4米。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3.擅自改变林业用途
     基本案情:当事人凌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武义县俞源乡下杨二村麻糍洞麻糍背进行平台和游步道建设。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当事人作出: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8454元); 2.责令当事人在下达处罚决定30天内恢复植被和林地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持续推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对破坏林业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筑牢林业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