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923/2024-259413 | 发布机构: | 人力社保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25 16:14 |
武义伟伟金属制品厂:
本局已受理申请人杨花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杨花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