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307360844C/2024-268527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11:32 |
武义亚峰工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涉嫌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武义亚峰工贸有限公司等213户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实地核查,以及采用对上述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企业为非正常户的证明的方式,证实上述213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