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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钓鱼 违法!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5-17 10:5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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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但是个别群众却无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告示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垂钓活动。

“这里是武义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近日,执法人员对泉溪镇清溪口水库开展突击巡查,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垂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场劝离3名垂钓人员,查处2起违法垂钓案件。                 

“最近我们工厂放假了,挺无聊的又没事情做,就想起早来钓个鱼,也知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不能钓鱼的,就存了侥幸心理,觉得早上五六点不会有人来巡查的。”当事人季某这样解释道。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接受处罚,并保证不再到水源保护区进行垂钓。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清溪口水库坐落于武义县泉溪镇,于2008年成为武义县饮用水源地之一,主要承担着桐琴镇、泉溪镇饮用水供给任务,平均年供水量为880万吨。由于水源地水质优良,有许多野生鱼类,吸引钓鱼爱好者前来水源保护区垂钓,而非法垂钓人员使用含有化学添加剂饵料,乱扔饮料瓶、塑料袋等垃圾,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影响居民饮水健康。

天气逐渐炎热,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接下来,执法人员将进一步提高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可能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