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84408679W/2024-260663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28 15:43 |
因其它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四路10号)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事实理由和依据 |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及联系人 | 简要内容 |
01 | 武义飞扬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洪钢) |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单位需于2024年3月31日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经查询,你单位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的余额为2万元,未达到条例及通知要求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的要求。你单位未按要求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质量保证金10万元。拒不改正的,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01号 联系人:周文跃 1396790409 | 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