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5-274890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06 16:4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5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1年1月左右,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武义县泉溪镇金溪村客塘自然村应畈垅地块超批准建设厂房,并于2011年年底建造完成后投入使用。该地块总面积9636平方米,其中已经农用地转用批准面积 7073平方米(另案处理),超农转用批准占地面积2563平方米。其中,超农转用批准占地地块分为北区块和南区块,其中北区块(663平方米)已建成部分厂房,其余为水泥地硬化,四至范围:东至厂房,南至厂房,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南区块(1900平方米)已建成门卫、食堂、仓库,其余为水泥地硬化,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石龙路,西至农田,北至厂房。该超批准占地地块在泉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耕地2561平方米、农村道路2平方米;在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集中建设区2541平方米,开发边界外22平方米。
我局认为,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 1-15)》序号3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563平方米土地退回给武义县泉溪镇金溪村村集体组织;
2.没收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在泉溪镇金溪村非法占用的25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在泉溪镇金溪村非法占用的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2561平方米耕地;
5.对浙江德宝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541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零捌佰贰拾元整(50820元);对非法占用22平方米的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66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壹仟肆佰捌拾元整(514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