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4-261808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6-26 09:56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面临行政处罚!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许某某在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某路口屋顶私自设置一套白色卫星接收设施,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遂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许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一套白色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于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某路口房屋屋顶,该接受设施为半球面雷达状,直径约40厘米,设施完好,安装方向系面朝西南方向,通过信号线连至一楼西侧卧室电视机。2024年5月28日,局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上述行为,遂进行普法教育。经教育督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16时30分前已拆除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6月11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没收至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熟溪中队罚没物品库。
下面为当事人调查询问情况。
“请详细描述下你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记得不是很清楚了,我记得是20年前左右买的这个卫星锅,当时很多人家里都用这个看电视,可以搜到比较多的电视台。买来之后就自己安装到了家里的房顶上,通过信号线连接到一楼房间的电视机上,平常就是看看新闻。近年,这个卫星锅就不太用了,拉了网线,用网线看电视了,这个卫星锅就一直荒废在这里没去管。之前有好几次想拆下来了的,但是爬上爬下有点麻烦就丢在那用没去管了,2024年5月28日上午你们执法人员联系我,说不允许使用卫星锅,然后就帮我把卫星锅拆除掉了。”
“你安装和使用相关卫星接收设施有取得相关的审批许可吗?”
“没有去审批过,直接就自己安装使用的。”
当事人许某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许某某作出没收当事人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小锅盖”一旦坠落易伤及行人;极易影响邻里的正常采光,影响收视信号;一旦被掀翻,易导致建筑物墙体脱落;在雷雨高发期由于电磁场作用产生的瞬间强电流易引发雷电事故;高频头在接收和放大卫星信号时,产生的高频辐射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传播非法内容,削弱地方舆论引导力;卫星接收设备本身对于安装要求和工艺要求非常高,“小锅盖”达不到规范技术标准,安全隐患大。
特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勿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若发现上述行为,可向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反映处理。
法条速递: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八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第一项 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