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野猪,相信很多朋友都非常熟悉,这是现存种群数量比较大的野生动物。得益于近年生态环境改善及动物保护的规范,野猪数量激增,其生存状态已不具备危险性。综合考量之后,国家林草局于2023年6月发布新版《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野猪剔除在了名录之外。而随之产生的问题是:这是否意味着,从此以后可以随意猎捕野猪了?答案是否定的,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猪依然涉及违法。
一、案件来源:2024年3月8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称,张某武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千丈岩黄长岗村山地放置4个野猪套。2024年3月14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泉溪中队对此进行立案查办。
二、案发经过:听说武义县泉溪镇千丈岩黄长岗村山地还有野猪出没,2023年下半年,当事人张某武上网购置野猪套4个,预备打点野味来丰富餐桌。没料想数月后,还未曾有猎获,便“东窗事发”,不仅被没收了捕猎工具,还领到了一张罚款单。
经调查,野猪虽然已被移出“三有”动物名录,但仍然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范畴,当事人设置野猪套猎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的规定。
经教育,当事人也认识到猎捕野生动物,将对自身健康、他人安全及自然环境都造成无法预估的伤害,当即表示从今以后不会再犯。
三、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张某武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8日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二、没收猎捕工具(四个野猪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个单位、团体及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去保护我们所共同生活的环境,为了我们的明天更美好,请您积极行动起来,坚决与各种破坏生态平衡的违法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