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6-04 10:07
信息来源:办公室
访问次数:
2024年,武义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涵盖生产、流 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四个环节,检验项目和方法原则上按照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实施,当涉及备抽样品批次较少及散装食品时,可参照《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项目执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承检机构
武义县检验检测研究院和检测中标单位共同承担,未经县局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
二、抽检分类和批次
1.生产环节:我局共计抽检375批次,重点加强对区域重点特色食品、小作坊食品的监督抽检,覆盖酒类、饮料、糕点、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粮食加工品等食品类别。
2.流通环节:我局共计抽检96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460批次、食品500批次,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等食品种类。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情况按比例确定食用农产品抽样频次和数量,重点覆盖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应覆盖入场销售的重点批发大户。结合举报、投诉、舆论热点以及监管难点进行抽样。
3.餐饮环节:全年抽检任务360批次,重点加强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监督抽检,覆盖餐饮具、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及其制品、粮食加工品等食品种类,加大对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
4.保健食品环节:全年抽检任务5批次,针对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改善睡眠类、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类、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等保健食品开展抽样。
三、工作要求
遵循抽检任务全年平衡推进,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原则上不抽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生产环节:应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加大对群众及舆情
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 抽检力度,加大对近年来未抽检覆盖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对食 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抽检。乳制品生产企业相关辖区监管部门应落实乳制品三聚氰胺抽检工作。
流通环节: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交易
集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学校食堂、校 园周边区域,以及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样频次。每月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 33 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 2 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2)。食用农产品 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执行。 结合实际应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食用农产品、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增加抽检品种项目,加大问题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超出《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 年版)》、《浙江省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 年)》检验项目,须报省局并录入国抽系统的基础表后方可实施。
四、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等规定执行,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附件4)执行,“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省局转移及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相关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
(一)时间和频次
抽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地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实行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全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相应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应提前15天报局食安协调处。
(二)抽样要求
县级任务抽样机构应按照省局要求县级抽检任务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和对象。抽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和各地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餐饮环节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应随机抽取待销售样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
结合区域隐患和食用农产品治理,“三小”食品监管等工作,将“百姓点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大对风险隐患区域环节以及问题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力度。
五、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数据报送
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抽样信息必须在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检测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检测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及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程序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等规定执行,检测机构每月向县局通报不合格抽检监测结果。
(三)分析报告
承检机构于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检计划并录入信息系统,检测机构于2024年12月20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县局食品安全协调科。
六、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一)核查处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核查处置措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按职能分工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9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
各单位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二)信息发布
县级应按照“谁组织、谁公布”原则,及时通过本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内容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并及时将抽检监测抽检结果(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
在公布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时需关注是否已过异议期。未提出复检异议的,异议期后要及时公布;提出复检或异议的,待异议办结后及时公布,复检不合格或异议不予认可的,同时公布复检异议认定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要准确把握政策,稳妥处理可能存在重大舆情风险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涉及成品粮、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等公众关注度较高、易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上报市局,待请示省局确定后再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工作,根据省市局要求,认真制定食品安全抽检实施方案,推动食品安全抽检基层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抽检分离改革。
(二)规范复检异议。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联系人:邱露露 联系电话:0579-87671666
附件1:2024年县级监督抽检计划
2:2024年市、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重点品种的必检和自选项目表
3: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4: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附件1
2024年县级监督抽检计划
抽样环节 | 抽样食品大类 | 抽样批次 | 合计 |
流通环节 | 粮食加工品 | 90 | 960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10 | ||
调味品 | 20 | ||
肉制品 | 20 | ||
乳制品 | 10 | ||
饮料 | 20 | ||
方便食品 | 25 | ||
罐头 | 10 | ||
冷冻饮品 | 35 | ||
饼干 | 20 | ||
速冻食品 | 15 |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5 | ||
糖果制品 | 20 |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10 | ||
酒类 | 20 | ||
蔬菜制品 | 15 | ||
水果制品 | 15 |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20 | ||
蛋制品 | 10 | ||
食糖 | 5 | ||
水产制品 | 15 | ||
糕点 | 45 | ||
豆制品 | 20 | ||
淀粉及其淀粉制品 | 20 | ||
蜂产品 | 5 | ||
食用农产品 | 460 | ||
餐饮环节 | 月饼 | 20 | 360 |
糕点 | 40 | ||
自制饮料 | 20 | ||
油炸面制品 | 20 | ||
餐饮食品 | 260 | ||
生产环节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20 | 375 |
豆制品 | 45 | ||
饮料 | 20 | ||
酒类 | 70 | ||
粮食加工品 | 60 | ||
茶叶及相关制品 | 35 | ||
食糖 | 10 | ||
糕点 | 35 | ||
蛋制品 | 10 | ||
肉制品 | 10 | ||
其他 | 50 | ||
保健食品 | 保健食品 | 5 | 5 |
合计 | 1700 |
附件2
2024年浙江省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 | ||||||
序列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必检项目 | 可选项目 | 备注 |
1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氯霉素、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喹乙醇、替米考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地塞米松、甲硝唑、氯丙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牛肉 | 克伦特罗 | 挥发性盐基氮、水分、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地塞米松、林可霉素、倍他米松、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羊肉 | 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林可霉素、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禽肉 | 鸡肉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甲氧苄啶、尼卡巴嗪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替米考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多西环素、甲硝唑、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2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 | 阿维菌素、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灭蝇胺、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铅(以Pb计)、亚硫酸盐(以SO2计)、总汞(以Hg计)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吡虫啉、铅(以Pb计)、噻虫胺、噻虫嗪 | 敌敌畏、毒死蜱、二氧化硫残留量、镉(以Cd计)、甲拌磷、克百威、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氧乐果 |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毒死蜱、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涕灭威 | ||||
鳞茎类蔬菜 | 百合 | 镉(以Cd计) | 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 |||
葱 | 噻虫嗪 | 丙环唑、毒死蜱、镉(以Cd计)、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三唑磷、水胺硫磷、戊唑醇、氧乐果 | ||||
韭菜 | 毒死蜱、镉(以Cd计) | 阿维菌素、敌敌畏、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乐果、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三唑磷、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啶虫脒、腈菌唑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啶虫脒、噻虫胺 | 倍硫磷、吡虫啉、吡唑醚菌酯、敌敌畏、毒死蜱、氟虫腈、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乐果、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噻虫嗪、三唑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铬(以Cr计)、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
6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甜椒 | 噻虫胺 | 阿维菌素、倍硫磷、吡虫啉、吡唑醚菌酯、毒死蜱、氟虫腈、镉(以Cd计)、克百威、噻虫嗪、水胺硫磷、氧乐果、铅(以Pb计) | |
叶菜类蔬菜 | 菠菜 | 毒死蜱 | 阿维菌素、氟虫腈、腐霉利、镉(以Cd计)、铬(以Cr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拌磷、克百威、乐果、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普通白菜 | 啶虫脒、毒死蜱 | 阿维菌素、吡虫啉、氟虫腈、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敌敌畏、铅(以Pb计) | ||||
芹菜 | 毒死蜱、噻虫胺 | 阿维菌素、百菌清、苯醚甲环唑、敌敌畏、啶虫脒、二甲戊灵、氟虫腈、镉(以Cd计)、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腈菌唑、克百威、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噻虫嗪、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辛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蝇胺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 | 挥发性盐基氮、多氯联苯、镉(以Cd计)、氯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甲硝唑、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组胺、镉(以Cd计)、多氯联苯、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甲氧苄啶、甲硝唑、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
6 | 水产品 | 海水产品 | 海水虾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诺氟沙星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总量)4、氟苯尼考4、甲硝唑*、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a.仅蛙科、鳖科食品动物检测:b.限头足类、腹足类、棘皮类检测。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橙 | 氯唑磷 | 丙溴磷、克百威、联苯菊酯、三唑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2,4-滴和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狄氏剂 | ||
柑、橘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联苯菊酯 | 克百威、氯唑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2,4-滴和2,4-滴钠盐、狄氏剂、毒死蜱、杀扑磷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烯酰吗啉 | 阿维菌素、敌敌畏、多菌灵、克百威、氧乐果、戊菌唑、吡虫啉、乙酰甲胺磷 | |||
猕猴桃 | 氯吡脲 | 敌敌畏、多菌灵、氧乐果 | ||||
桑葚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多菌灵 |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 | 多菌灵、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氰霜唑、氟吗啉 | |||
芒果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戊唑醇、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吡虫啉、噻虫嗪、噻嗪酮 | ||||
6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 | 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氟虫腈、甲拌磷、腈苯唑、氟环唑、联苯菊酯、烯唑醇、百菌清、噻唑膦、狄氏剂 | |
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敌敌畏、氧乐果 | ||||
仁果类水果 | 梨 | 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嗪、乙螨唑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 | 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地克珠利、托曲珠利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黄曲霉毒素B1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噻虫嗪 | 仅花生检测黄曲霉毒素B1 |
附件3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 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
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
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 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
(一)对接监管部门。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
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二)细化过程要求。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 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
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
(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除技术机构抽样专业人员外,食
用农产品应需至少 2 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各抽样组织单位应提前和相关人员联系,明确工作要求。
(二)被抽样主体核查。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
被抽样单位取得合法资质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监管人员同时对销售者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特殊样品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带回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并确认,回到实验室后采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全程记录,相关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四)样品及文书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备份样品和抽样
文书均需抽样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时,还需要一名市场监管人员在PAD上签名。
(五)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
抽样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取得相关资质但不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查实并对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