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3〕55号)和《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 年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清单>的通知》(浙七优享办〔2024〕4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均需出台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二、 制定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2.《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3.《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3〕55号)。
三、 前期协调情况
市文件下发后,我局迅速开展工作调研,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并于4月1日与财政局进行初步沟通。根据财政局反馈意见,我们进行了深化修改,形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月24日-5月7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政府公开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函向县财政、县人社、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期间,收到财政部门反馈意见2条,全部采纳;其余单位未提出相关修改意见。5月13日,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中反馈修改意见1条,全部吸收采纳并修改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有五部分内容,一是补助对象;二是津贴标准;三是发放流程;四是经费保障和监管;五是其他。
一是补助对象。补助对象范围与市级文件基本保持一致,为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不享受),增加“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人员”为不享受津贴对象。同时明确补助对象的劳务情况、在岗情况和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是津贴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自连续上岗满6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与各县市补助水平保持一致。
三是发放流程。明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申报名册、技能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资料、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按季发放至各养老护理员本人市民卡账户。
四是经费保障和监管。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与县“武川技能人才”政府津贴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取消补贴资格,依法追回资金,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从发现当月起2年内不得申请特殊岗位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
五是其他。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关于印发<武义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解读机关武义县民政局
解读人:陶朝君,武义县民政局,电话:0579-87678788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