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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零容忍” 罚!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7-10 10:4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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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有其固定的处置方式,能进行资源化利用并变废为宝,但仍有部分市民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引起环境污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零容忍”,坚持防治结合,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水平。近日,执法人员处置了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巡查时,发现某农家乐门口有一堆建筑垃圾。经初步核查,该处建筑垃圾由何某某组织人员进行倾倒。

经查明,2024年6月3日,当事人何某某为修整武义县熟溪街道某农家乐门口的空地和排水渠,联系驾驶员吕某某,让其运输一车建筑垃圾倾倒到该地。截至案发时,已倾倒一车共计3立方米,内容为废弃砖头和砂石。6月6日,经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

根据调查询问情况说明,驾驶员承认其按照当事人安排,6月3日下午驾驶蓝色轻型自卸货车从武义县熟溪街道某村水渠修缮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随后倾倒在武义县熟溪街道某农家乐门口的事实。

“请你说下当时的具体情况?”

“我家门口进出不太方便,有一条排水沟,每次进出都要绕行。2024年6月3号那天,我联系了驾驶员吕某某,让他从附近拉一车建筑垃圾过来填一下我家门口的排水沟,填平之后好在我家门口弄条平整的路出来。下午他拉了一车建筑垃圾过来,倒在我家门口的排水沟附近,倒完没多久你们执法人员就过来了。”

“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不用钱的,我就用一车,我和驾驶员是认识的,他免费帮我拉了一车。”

“你倾倒建筑垃圾有没有经过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没有经过审批。"

当事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执法人员结合《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何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切勿乱倒建筑垃圾,共创文明!下阶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协同多部门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发挥联合执法机制效能,切实履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职责,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定点检查和动态巡查常态化执法行动,让偷倒建筑垃圾行为无处遁形。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一类违法情节 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万立方以下;个人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