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307360844C/2024-268731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15 17:25 |
(一)抽样方法:现场抽样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抽样数量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只(含包装),其中3只为检验样品,另3只为备样。
(三)注意事项
1.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
2.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销售应提供产品等级、规格等信息,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3.样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抛掷、翻滚、踩踏、挤压、受潮、雨淋,不得与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备注 | ||
1 | 标签标识 | GB 4806.1-2016 GB 4806.9-2016 GB 4806.9-2023 | 2023版适用于2024年09月05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 ||
2 | 耐冲击性 | GB/T 29606—2013 | / | ||
3 | 容量 | GB/T 29606—2013 | / | ||
4 | 保温效能 | GB/T 29606—2013 | / | ||
5 | 密封性 | GB/T 29606—2013 | / | ||
6 | 不锈钢材料化学成分 | GB/T 11170-2008 | / | ||
7 | 食品接触不锈钢材料感官要求 | GB 4806.9-2016 GB 4806.9-2023 | 2023版适用于2024年09月05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 ||
8 | 食品接触不锈钢材料理化指标 | 砷 | GB 4806.9-2016 GB 31604.49-2016 | 适用于2024年09月05日及之前生产的产品 | |
镉 | |||||
铅 | |||||
铬 | |||||
镍 | |||||
杂质元素迁移量 | 砷 | GB 4806.9-2023 GB 31604.49-2023 | 适用于2024年09月05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 ||
镉 | |||||
铅 | |||||
锑 | |||||
合金元素迁移量 | 铝 | GB 4806.9-2023 GB 31604.49-2023 | 适用于2024年09月05日之后生产的产品,根据材料成分确定待测元素 | ||
铬 | |||||
钴 | |||||
铜 | |||||
锰 | |||||
钼 | |||||
镍 | |||||
锡 | |||||
锌 |
(适用于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9606-2013的不锈钢真空杯)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备注了年代号的标准就用本细则中标注的年代号标准版本施行,其后该标准所有的修改版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和修订版,都不适用本细则;没有年代号的标准就用本细则中标注的标准的最新版施行。
3.1依据标准
GB/T 29606-2013 不锈钢真空杯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被抽样生产者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签章确认。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单位:武义县检验检测研究院;联系人:陈彩敏;电话:0579-8767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