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一个动作不慎引起火灾
就会面临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2日
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
某棉纺织厂内
一男子因解不开装棉花的包袱
竟掏出打火机去烧系包袱的绳子
结果棉花瞬间起火
火势迅速蔓延
该男子惊慌失措
急忙从棉花堆上爬起来逃离
虽然看不到熊熊烈火
却能通过棉花被烧黑的趋势看出
火势蔓延速度相当快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因个人过失
引发火灾被处罚的
并不是个例
相关案例
2024年4月9日晚,东莞市茶山镇一家工厂生产车间起火,起火原因是该公司员工张某某看到同事使用工业溶剂“酒精”进行生产工序作业时因好奇“酒精”能否点燃,竟拿出打火机点燃酒精引发火灾,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即便不是故意纵火
过失引起火灾
造成失火的违法行为人
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防法普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蓝浙浙安全提示
在易燃易爆场所
请大家莫存侥幸心理
图一时“方便”
因小失大
工厂企业消防安全
需要你我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