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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义县招大引强工作考核细则(一)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4-08-23 17:4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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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事项

考核内容

权重(%)

评 分 标 准

备注

招大引强

项目招引和落地

50

1.完成年度落地数量任务签约项目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

2.完成项目落地任务的得3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赋分。

鼓励项目跨平台流转。要求提供项目的平台全过程参与招引,按照制造业高于非制造业的原则,流转投资额高于或等于与自身任务的项目,视为完成自身任务。

实物量投资(产业项目到位资金)

25

1.投资备案率10分。根据2024年新招引落地的项目发改备案情况,以各单位所在考核序列为基础,按备案率高低排名,第一名得10分,其他按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扣减0.5分。(备案率=2024年新落地项目备案总投资数/2024年新落地项目签约总投资数)。

2.资金到位率15分。根据2021年落地3亿元以上及2022-2024年落地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2024年新增的实物量投资或在库产业项目在2024年新增的到位资金,以各单位所在考核序列为基础,按完成率排名,第一名得15分,其他按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扣减0.5分。

日常工作

25

1. 外出招商(6分)。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外出招商,并在3日内报送招商信息。

2. 客商接待(6分)。积极接待客商来武洽谈招商项目,并在3日内报送招商信息。

3.在日常工作中与投促部门积极对接,及时上报项目材料,完成政策处理工作,配合推进项目进展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得分。(13分)。

加扣分

事项

1.在完成项目落地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制造业项目的,每超额1个1-10亿元、10-50亿元、5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分别加2分、5分和10分;超额完成其他非制造业项目的,每超额1个0.1-1亿元、1-10亿元、10亿元以上项目,分别加2分、5分和10分。

2.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每招引落地1个世界500强、民企500强、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省外项目,分别加5分、4分、4分、2分和1分(本条目内事项不重复加分)。

3.招商工作信息被《武义信息》、市委市政府两办《每日要讯》采用,每条加0.5分;专报类信息被县委县政府两办、市委市政府两办采用,每篇分别加1、2分,被省委省政府两办采用,每篇加3分。对本年度获选省商务厅最佳招商案例的,每个案例加2分。

4.因招引成效突出、招大引强工作创新力度大,获县主要领导、市级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2分、4分。

5.2023年度认定招引落地的项目,在认定后终止或无法入库入统的,每1个项目扣5分,2024年同档或以上超额完成数可抵消终止数,抵消后不扣分,同时不再核计超额加分。

6.2024年新招引落地的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协议内容须约定人才引进和研发机构设立条款,1个项目每少1项条款扣0.5分。

7.2024年招引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土地摘牌后3个月内开工、6个月入统的要求,未完成1个扣4分;其他非制造业项目按照获得施工许可后6个月内开工、当年入统的要求,未完成1个扣4分。

8.因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重大活动和工作受到影响,每次扣2分。被县级、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单次分别扣2分、5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9.因招商全流程服务工作开展不力导致被客商投诉属实的,一次扣1分。

考核

对象

第一类对象:开发区、度假区、履坦镇、桐琴镇、泉溪镇、王宅镇、茭道镇、白洋街道、壶山街道、熟溪街道

第二类对象:柳城畲族镇、新宅镇、桃溪镇、大田乡、白姆乡、俞源乡、坦洪乡、西联乡、三港乡、大溪口乡

备注

1.平台和产业招商组牵头部门可开展联合招商,并共享招引项目和落地项目,但单个项目只允许一个单位参与共享,且共享项目须为本产业组关联项目。

2.落地标准认定:项目材料上报齐全。制造业项目以2024年度内完成项目土地摘牌为准,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应具备尽职调查报告;其他非制造业项目以当年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3.实物量(产业项目到位资金)认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实物量投资(产业项目到位资金)数据为准。

4.项目降档认定: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分期不超过二期,一期投资不低于总投资额的60%,每期的发改备案率不低于60%;其中50亿元以上项目,一期投资和发改备案率分别不低于50%和60%。达不到上述标准之一的,按降一档认定。

5.代建项目认定:落地项目厂房由政府代建的,需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厂房回购条款,则代建项目投资可计入实际投资。

6.租赁项目认定:项目以租赁厂房先行落地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起始时间需为2024年度。10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还需项目在2024年度内投资入统50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产值当年入统且达到规上;1-10亿元制造业项目,需项目在2024年度内投资入统500万元以上。

7.省外项目认定:省外自然人或法人企业到我省投资的项目,以及在外省的浙商回归本省的投资项目。其中,合资项目中省外股东或回归浙商投资占比需达到25%以上。原则上,从省外招引项目认定标准如下:项目出资方为企业法人的,其企业注册地为省外;项目出资方为省外自然人的;项目出资方为回归浙商的,需证明该投资者在省外持股拥有与项目投资能力相匹配的企业。

8.开工认定:以提供施工许可证且现场实际开工为准。

9.流转项目认定:流转单位获取信息后,提供项目信息表并经落地平台及县投资促进中心共同认可为准,单个流转项目仅认可一个流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