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06 15:4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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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案件名称及文号 | 卢某某(武义鑫道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金环(武)不罚〔2024〕9号) |
处罚对象 | 卢某某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义鑫道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武义鑫道工贸有限公司从事铁锅和金属件电泳加工生产,铁锅生产项目已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金属件电泳加工项目也已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但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