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ZF050000/2024-269477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8 09:03 |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现对我局部分规范性文件调整情况说明如下:《武义县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武政办〔2021〕45号)、《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武政办〔2024〕12号)、《关于促进武义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24〕29号)因政策内容涉及市场经营者的经济活动范畴,根据金华市公平竞争检查组要求,需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故将文件的相关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政策解读等公示内容下网修订。
部分条款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编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 武政办〔2021〕45号 | 第三大项的第(一)基本要求中:2.控制指标中。小微企业园在建设完工后,两年内每10亩用地需培育完成1家以上规上企业。 | 删除本款内容 |
第三大项的第(二)审批监管。4.入园企业审核。开发区、各镇街、联盟需制定入园企业准入方案,报县转升办审核通过后实施。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业主 及运营机构不得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入驻。租入企业不得自行转租,确需退出的,先由出租方收回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出租。入园企业需承诺在厂房交付后两年内达产,属产业链必须环节,但附加值较低的企业,可限制在入园企业总数5%之内,允许3年内达产,达产的亩产税收需在20万元/亩以上,亩产税收达不到20万元/亩的,不得转让,资源要素配置按D类执行。 | 4.入园企业审核。开发区、各镇街需明确企业入园的基本条件、产业导向、入驻流程等内容。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由县转升办组织对入园企业进行联审,并由园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和出园协议,对项目投资强度、亩均效益、安全环保等进行约定。入园企业需承诺在厂房交付后两年内达产。 | |||
第四大项的第(一)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租赁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预售、销售)。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须自持20%计容建筑面积,其余80%计容建筑面积可分阶段出售。按总建筑面积计算,首期出售比例为20%,其中首期购地企业总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或小微园总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后,允许再出售到30%,小微园总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后,允许剩余的30%可销售部分予以出售。销售方案列入土地出让时的《地块特别约定》。 | (一)采用租售模式。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租赁方式经营。采取工业地产模式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方案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让。产权销售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参照房地产管理模式办理。销售方案列入土地出让时的《地块特别约定》。 | |||
第四大项的第(三)明确自持标准。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 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食堂、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开发主体自持,自持年 限与用地年限相同。对宿舍、办公楼确须予以出售的,需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先行明确出售相应比例,宿舍、办公楼最小分割销售单元为套(间),必须与生产性用房捆绑销售,不得单独销售,且在不动产权证附栏注明“不得单独转让、抵押”。项目用地内非 生产性用房、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配电、消控、门卫、快递等)用地及建筑物产权不予分割登记,作为小微园内各产权 人的共同共有部分。 | (三)明确自持标准。社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园,鼓励开发主体自持,在《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中明确自持比例、自持年限等,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食堂、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开发主体自持,自持年限与用地年限相同。项目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化、配电、消控、门卫、快递等)用地及建筑物产权不予分割登记,作为小微园内各产权人的共同共有部分。 | |||
第四大项的第(四)规范转让行为。利用存量用地、闲置用地或低效用地建设小微园的,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只能用于自持和出租经营。需实施分割转让或销售的,先由政府收回,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入园企业按照购置合同购得小微园厂房,并按合同约定使用。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按照购置合同约定进行规范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属地政府和建设管理方享有优先回购权。 | 删除本款内容 | |||
2 |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信部分)意见的通知 | 武政办〔2024〕12号 | 1.对列入省“放水养鱼”培育库企业做好培育工作,落实好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培育期内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 删除本款内容 |
2.设立增长奖,对列入规模统计库的工业企业增加值较上一年度增长5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 1.设立增长奖,对工业企业增加值较上一年度增长500万、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1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 |||
3.对近五年内全县按纳税百强排名计算的增值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 | 删除本款内容 | |||
5.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培育。每年对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 删除本款内容 | |||
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三年内新列入规模统计库的月度升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升规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升规企业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按相关地方综合贡献额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 |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规模情况认定月度小微企业之星和年度小微企业之星。月度小微企业之星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小微企业之星给予2万元的奖励。 | |||
21.奖补资金兑现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其中核定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奖补资金以企业上一年为起始年,三年内的地方贡献为限。原对企业首次购买云服务资助政策,新政策出台后不再进行资助。 | 18.原对企业首次购买云服务资助政策,新政策出台后不再进行资助。 | |||
22.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额度,具体事项实际奖励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不同级别给予补助,其中A类企业按100%奖励、B类企业按90%奖励、C类企业按7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未列入评价企业按C类标准奖励。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对投资等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以备案(核准)截止日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若项目提早完成的,则以项目实际完成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 | 删除本款内容 | |||
26.本意见于2024年4月20日起执行,暂行3年,原政策《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21〕56号)废止。 | 22.本意见于2024年XX月XX日起执行,执行3年,原政策《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政发〔2021〕56号)废止。原政策中涉及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 在本意见中已取消的,奖励审核截止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 |||
3 |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武义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武政办〔2024〕29号 | 一、加快电商主体培育1.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在武义县域内新注册的电商企业,且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一、加快电商主体培育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注册的电商企业,且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
五、附则10.企业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补助、扶持)资金,以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其中,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奖励、入统奖励,协会、服务机构(包括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运营机构)、电商园区等平台企业、村集体不受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地方综合贡献额限制。 | 删除本款内容 |
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