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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县查处首起非法劳务“黑中介”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13 14:2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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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武义县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案件系我县首起劳务“黑中介”被处罚的案件。

一:案件来源

2024年5月,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人力社保局案件移送线索,当事人武义县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涉嫌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二:案情调查

案件移交至我局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展开进一步的调查询问。

经调查发现,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广告牌等方式有偿发布大量职业供求信息。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武义县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由于当事人在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过程中,发布不当招工内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结合其营业收入及发布广告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一方面会破坏原有职业中介市场的秩序,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相关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经过执法队员普法教育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性,当即进行整改并主动取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相关资质。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用工需求也不断增加,职业中介企业也不断兴起。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经营,施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未经有关机关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的,将会受到严厉处罚。因此广大企业经营者应以此案为戒,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前,主动了解相关法律或询问有关管理部门及专业律师,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