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307360844C/2024-270938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14 09:55 |
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诉浙江嘉洛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浙金武义知法裁字〔2024〕5号)
请求人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就其“门板(4)”(专利号:ZL201630369182.X) 与被请求人浙江嘉洛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属地管辖将本案移送我局,我局于 2024年7月25日受理立案。经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1.被请求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名称为“门板(4)”(专利号:ZL201630369182.X)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驳回请求人其他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武义县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