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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84408679W/2024-271144 发布机构: 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9-23 14:55

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县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 2024-09-23 14:5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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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它方式无法将文书送达受送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文广旅罚告字﹝2024﹞19号)进行公告送达。受送达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四路10号)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序号

当事人名称

事实理由和依据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及联系人

简要内容

01

武义飞扬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洪钢)

2024年7月19日,我局将你单位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拒不改正一案移送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4年7月25日,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予以立案调查。经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为2万元,应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补足质量保证金至10万元。2024年6月28日,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通过武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武文综改字〔2024﹞201号),要求你单位5个工作日内补足10万元质量保证金。截至2024年7月26日,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余额仍为2万元。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为: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且在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依然未补足质量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之规定,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予以处罚。经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述拟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文广旅罚告字﹝2024﹞19号)


联系人:周文跃 1396790409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