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提示》精神,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建〔2024〕59号)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维持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开展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二)《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三)《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委改〔2016〕3号)
三、调整范围、调整标准和实施时间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的范围
武义县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县域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工业污水中,一般工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70元;
非工业污水中,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70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70元。
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用水分类同标准征收。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用水(排水)时间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2016〕18号)同时废止。
四、有关工作要求
武义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解读机关: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方式:0579-8907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