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1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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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案件名称及文号 |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金环(武)罚〔2025〕2号) |
处罚对象 | 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卢某某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对你公司综合废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显示:你公司综合废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的废水中总镍浓度为0.424mg/l,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处罚日期 | 2025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