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923/2025-275101 发布机构: 人力社保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26 08:42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26 08:42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94384311E):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具体内容附后,你单位可到本机关(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2号明招大厦608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9086487)领取《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纸质文书。

附: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

附: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武人社监催告字〔2025〕9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94384311E,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黄龙二路(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武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你单位于2024年7月8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到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的催告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进行陈述、申辩(联系地址:武义县武阳东路2号明招大厦608办公室;邮政编码:321200;联系人:徐好单、徐鑫泉;联系电话:0579-89086487)。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