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全面提升小微企业园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要求和流程、园区产权管理和园区激励引导五个模块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小微企业园及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所有企业。
(二)新建小微园标准。单个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园区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一般占总用地面积的7%以内,非生产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内。
(三)企业入园标准。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园区的主导产业要求,由属地对入园企业进行初审后,报县转升办审核。并由园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和出园协议,入园企业需承诺在厂房交付后两年内达产。
(四)园区产权管理。开发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单个入园企业产权分割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五)政策支持。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 张宏智
联系电话:0579—89087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