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5年3月10日
地点: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工业区江东路流动摊安置点
当事人:夏某
2025年3月9日,当事人夏某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冷水坑工业区江东路流动摊安置点为了少带一个燃气气瓶,在经营时将一个气瓶的燃气使用三通连接至两个燃烧灶具。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9日10时30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同日12时前限期改正,但其逾期未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2.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时间:2025年2月20日
地点:武义县熟溪街道南门街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
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南门街店面内放置一燃气气瓶和一燃气灶,用于熬制酱料,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时间:2025年2月10日
地点:武义县王宅镇王宅村中心卫生院
当事人:武义县好某某棋牌室
2025年2月10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武义县好某某棋牌室承租武义县王宅镇王宅村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未向相关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其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当事人逾期未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时间:2025年2月10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十里岗
当事人:建设单位武义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伍某某;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童某某
2025年2月10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武义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织开工,建筑面积为9556.70平方米,总层数为三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建设单位武义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7409.27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伍某某处罚款人民币3870.47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童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3.监理单位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案:
时间:2025年1月8日
地点: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
当事人: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黄某某
2025年1月8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黄某某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人,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执法人员送达《建筑工地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其进行整改。经复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作出对当事人浙江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案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时间:2025年1月26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五一塘村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批发部
2025年1月26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日用杂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批发部在店内存放烟花爆竹共719箱,超过了其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核定储量的139.67%。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1.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案:
时间:2025年3月11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39号
当事人:胡某某
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胡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39号占用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