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5-277030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3 11:14 |
以下向万成等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武义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中心董警官 周警官 地址:武义县壶山街道莹乡路29号,联系电话:0579-8762838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23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证据材料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向万成 | 451221********0494 | 2025年2月8日,向万成驾驶牌号为浙G77NS3的小型轿车行至武义县开发大道阳山路交叉口被电子监控拍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子监控记录单,交通违法综合查询单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陈子明 | 330723********355X | 2025年3月6日,陈子明驾驶牌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泉路环城北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片,车架号图片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00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300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处以罚款2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3 | 沈岳强 | 430682********361X | 2025年3月18日,沈岳强驾驶悬挂武义253250的电动自行车行至牡丹路与开发大道交叉路口,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备案号牌信息查询记录,现场图片,车架号图片 | 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3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4 | 陶天旺 | 330723********31317 | 2025年3月12日,陶天旺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莹乡路58号门口,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片,车架号,电机号图片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