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5-277241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30 11:18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5〕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吴某某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吴某某于2025年3月3日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利用挖掘机、运输车等工具在武义县白姆乡白姆村二弄坑山沟里采挖矿石并将采挖出的矿石销售给杭州晨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松源村储能站前道路路基填基。采挖地块四至范围:北至山;南至路口;西至山;东至山。至调查时止,共外运销售4车矿石,方量约80方,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
我局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的规定,决定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整(¥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没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