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项目五大员之一,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检查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等,是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作人员。
但在实践案例中,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安全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上报整改等诸多问题。
今年以来,我局联合县建设局查处多起安全员未履职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2025年4月30日,我局对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厂房建设项目的安全员徐某某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的安全员徐某某在日常工作中未及时记录安全检查日志,在安全检查中也未能及时发现深基坑临边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问题,管理职责缺位,已构成违法。拟对当事人徐某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厂房建设项目的安全员王某某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升降机防护棚搭设不规范、个别防护门无法正常关闭等安全问题,安全员王某某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安全隐患问题,但没有及时上报整改,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构成违法。拟对当事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2025年5月8日,我局对武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厂房建设项目安全员林某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现场存在悬挑卸料平台违规搭设、无预埋件、钢丝绳连接支模架等较多的安全隐患问题。安全员林某负责该项目的安全巡查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进行整改,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已构成违法。拟对当事人林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以案释法选取的典型案例,均源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员未能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或上报。经核查,上述案件的责任安全员及相关问题均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深化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县建设局持续加大建筑施工领域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多方协同发力,全力筑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