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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⑳】带娃电鱼触“法网”!这样的户外活动要不得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6-30 10:2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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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近自然、体验户外活动本是亲子教育的好方式,但若忽视法律边界,可能让温馨的亲子时光演变成违法教训。近日,某地一名家长带着孩子用电鱼设备在自然水域捕捞,被执法人员查获。本期以案释法提醒您:户外活动需以守法为前提,莫让“带娃体验”变成“反面教材”!

今年4月,刘某某在王宅镇田间某水沟电鱼,被民警现场阻止并带走询问,现该案件已移交至王宅镇人民政府,进行进一步调查。

现场勘察显示,4月15日晚,刘某某在田间水沟使用电瓶车电池改装的自制电鱼工具、抄网及水桶等设备,共捕获黑鱼、泥鳅等渔获物0.8公斤。

当执法人员问及电鱼动机时,刘某某称:“小孩晚上作业完成得早,不想他在家玩手机,想带他出去活动活动,就去电鱼了。”

看似是“亲子互动”的温情外衣,实则已逾越法律红线。 刘某某制造电鱼工具(禁用渔具)及使用电鱼设备电鱼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之规定,需对当事人的两项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通知》,鉴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我局对当事人两项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1240元,并没收0.8千克渔获物及违法制造的电鱼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刘某某以“带娃活动”为由进行电鱼,虽初衷良好,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电鱼作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危害严重,会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不仅会直接导致鱼类死亡,还会影响幼鱼生长和水体生物链。

暑期将至,建议家长们选择科普参观、生态观察、自然徒步等绿色健康方式开展亲子活动,既确保安全合法,又能培养青少年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