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部门动态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第十三期)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6-30 10:25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以下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请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一: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1.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时间:2025年4月6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商城路商贸中心东南门

当事人:李某某

2025年4月6日,当事人李某某在武义县壶山街道商城路商贸中心东南门电动三轮车上使用三通软管,一个气瓶接了两个燃气灶具,存在三通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其逾期未改继续使用三通软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2.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时间:2025年5月21日

地点:武义县熟溪街道二环西路585号

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

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武义县某某小吃店在武义县熟溪街道二环西路585号店面内放置三个燃气钢瓶、两个燃气灶、一个蒸饭柜,用于日常餐饮烹饪,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核,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的行政处罚。

3.倒卧燃气气瓶案:

时间:2025年4月29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大道福润万家超市门前

当事人:刘某某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刘某某在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大道福润万家超市门前倒卧正在使用的燃气气瓶。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核,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时间:2025年3月12日

地点:武义县壶山街道思源小区及熟溪北路滨江广场2号店面

当事人:浙江省武义县某某有限公司配送中心

当事人浙江省武义县某某有限公司配送中心作为一级经营网点,负责武义县城区范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并对日常配送工作进行管理,严禁配送员私设瓶库,存放已充装气瓶。但2025年3月12日,该中心两名配送员在配送时擅自将液化石油气瓶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但该中心未有效监管到这一行为,存在管理漏洞。经复核,该中心已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将涉案场所内存放的液化石油气清理完毕,并对两名配送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公司内部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配送中心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筑领域典型案例

1.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案:

时间:2025年5月9日

地点:武义县黄龙三路

当事人:监理单位金华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项目直接负责人傅某某

2025年5月9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将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整,防水、盘扣式脚手架、平行检验、土方开挖、模板支撑工程等监理实施细则缺失。执法人员现场发放整改通知单,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对监理单位金华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项目负责人傅某某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时间:2025年4月30日

地点:武义县桐琴镇凤凰山工业区

当事人:金某某

2025年4月30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金某某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上报处理,未按规定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时间:2025年3月26日

地点: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

当事人:建设单位武义县某某足浴店及直接负责人邱某某;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人俞某某

2025年3月26日,经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武义县某某足浴店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浙江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并已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对建设单位武义县某某足浴店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邱某某处罚款人民币510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项目负责人俞某某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