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848/2025-278770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6-30 17:22

武义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来源: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5-06-30 17:2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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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

专项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2.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专项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域或境外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专项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3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响应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武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县乡两级财政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科学支撑的原则。

1.5措施与预警监测

1.5.1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采取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1.5.2县财政要实现与县有关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组织机构。县财政部门设立武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小组(以下简称“财政应急保障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全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服从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即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领导。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各科室(局、中心)组成,具体包括办公室、预算局、预算执行局、预算监督局、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综合科、农财科、国资科、政府采购办等。局外协调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审计局、民政局等。

2.1.2县财政局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预案给予安排,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1.3财政应急保障小组职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县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落实应急保障资金,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组织体系。成立武义县突发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县财政局局长任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组长,财政局内成员包括办公室、财政政策研究室(税政科)、预算局、预算执行局、预算监督局、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综合科、农财科、国资科、政府采购办等,局外协调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审计局、民政局、突发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等。

2.2.2应急联动机制。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决定启动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后,财政局内各成员及局外协调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预算局、预算执行局、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综合科等组成,局外协调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民政局、突发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等,负责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由县财政局办公室、财政政策研究室(税政科)、预算局、农财科、国资科、政府采购办等组成,局外协调单位包括民政、突发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报请县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由县财政局预算监督局负责。局外协调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武义县支行、审计局等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3县财政局及各协调单位处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应急准备

3.1财政应急保障应对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县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2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设置应急专项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3.3.2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3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4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5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县内发生突发事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预案负责处理,县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随之启动。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的处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时,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县处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根据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领导指示,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时,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县处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根据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领导指示,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

2)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时,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市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县处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根据市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领导指示,财政应急保障小组组长或相关人员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省财政厅给予帮助、支持。

4.1.2对涉及本县范围内的上级突发事件财政保障预案启动时,我县突发事件财政保障专项预案也随之启动。

4.2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行业、企业和公民,财政应急保障小组与县税务局一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审批权限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

5.2.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行业和企业,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及以上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按程序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由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省政府、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中央、省、市反映,经费分别由中央、省、市财政负担;属县(乡)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以上的,县财政、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给予帮助、支持。

4.3.4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支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县财政局可提出动支应急专项资金、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资金支付

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支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支付和用款的“绿色通道”,在紧急情况下,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支付款项,再补办相关手续。

4.4.2对县本级部门、乡镇或预算单位突发事件的资金支付,由县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保障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通知后,即可按相关财政资金支付程序申请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支付手续,确保应急保障资金及时支付。

4.4.4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应急采购

4.5.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6应急结束

4.6.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响应程序结束,由财政应急保障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4.6.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4.6.3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支持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支付情况等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5.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1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 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对本专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6.2本专项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