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923/2021-270321 发布机构: 人力社保局
文号: 武人社〔2021〕40号 公开日期: 2025-06-30 15:29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6-30 15:2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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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联盟),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名单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镇街(联盟)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采取以下衔接措施:

(一)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县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筹集金额按征地当年的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被征地农民指标数确定,由实施征地的部门和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转入指定账户,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领取,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

(三)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

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标准同金华市城乡居保增设档次标准。选择增设档次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需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三、参保办法

(一)20201215日(含)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财政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指定账户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一次性缴纳延长期间缴费金额按原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的标准计算(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0%确定)。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县财政专项资金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我县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按原被征地农民转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需缴纳金额与选择增设档次一次缴足15年需缴纳金额的差额缴纳个人出资额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待遇差,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金额;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降低缴费标准及政府缴费补贴,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6%,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2)不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其他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保,按城乡居保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

3.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给予每人3000元补助。

4. 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不得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二)202012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法定退休年龄前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按月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当月个体劳动者最低月缴费标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按年逐月延长缴费的,对延长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月给予补助,到龄前后连续补助月数最多不超过60个月。

2.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保各档次缴费或增设档次缴费,并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筹资中的个人筹资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动态调整)缴纳城乡居保个人出资额的,可享受城乡居保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其被征地时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个人出资额、政府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其中政府缴费补贴结余部分不予继承和领取。

2)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缴纳的个人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逐年递减,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6%,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3)不缴纳个人出资额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城乡居保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

3.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2012月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 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县社保中心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保障。

3. 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三)县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四)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待遇享受时间。20201231日前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2193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从浙人社发〔202061号下文之日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202111日至本文下文之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21930日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待遇。本文下文之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完成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核定,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县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收支管理;县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镇街联盟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的审查、公示、确认,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我县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省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

2021810日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8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