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大自然馈赠的绿色宝藏,不仅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更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力量。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资源,是守护这份珍贵财富的重要前提。2024年8月,壶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相关部门移交的“武义某家庭农场涉嫌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回顾:
经调查,武义某家庭农场,因扩大粮食生产需求,向林业部门申请将自己租用的部分林地性质转变为农业设施用地,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项目施工。但该家庭农场却在施工时超出了林业部门审批的红线范围,对红线外的土地进行了作物清理、土地硬化,并在上面建造了粮食烘干房,毁坏林地面积达784平方米,恢复该片林地所需的复垦费用概算总计8689.60元。
该家庭农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罚款人民币5126.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剖析:
林地具有特定的生态功能和用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案中,当事人武义某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因不明确林地转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范围,在主体建设的过程中,超出林地转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范围进行粮食烘干厂房的建设,其行为完全符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构成要件。
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法律依据明确。同时,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面积在2亩以下的”,处罚幅度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确定了具体的罚款金额和整改措施,保证了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案件中,除该案的超范围建设外,未批先建也属常见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由。
法条速递: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