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4〕105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某某事项的回复》,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7月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唐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请贵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某某公司实施稽查、征缴、强制征缴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请贵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某某公司限期缴纳:申请人从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满15年即可)应缴未缴或拒缴的本人的养老保险,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个人支付部分由申请人承担。3.恳请贵局能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的举报处理意见。事实理由:1、申请人于2005年8月10日入职于某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此真实性已在一审判决书里被认可(附件3),此期间,某某公司未依法且拒绝依法为申请人登记缴纳养老保险。2、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须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补缴。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清缴企业欠费问题没有追诉期。解析:是征缴清缴企业欠费问题没有追诉期,而不是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也不适用于仲裁时效。4、对于劳动关系的截止时间。申请人与某某公司对于2022年4月1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该时间应认定为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关于某某公司认为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知,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或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6、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依法令某某公司补缴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被申请人以无法补缴为由拒绝申请人诉求。7、在(2023)浙0723民初1683号案件(附件4),一审法院合法传唤被申请人到庭,旨在为本庭提供客观、专业、有利证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庭,拒参加庭审,处于冷漠状态,致使一审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补偿数据无法得到专业意见,而判证据不充分。8、(2023)浙07民终3536号(附件5),二审法院合法传唤被申请人到庭,旨在为本庭提供客观、专业、有利证据,被申请人无视法庭,拒参加庭审,仍处于冷漠状态,致使一审对于养老保险的补缴、补偿数据无法得到专业意见,仍判证据不充分。9、经过一审、二审后,意识到这属行政管辖职责范围(上页2、4点有述),为得到被申请人的支持,申请人于2024-03-17 23:27:22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被申请人(武义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说明原委,诉求望贵中心依法稽核,责令某某公司限期为申请人补缴自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的养老保险(满15年即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14:43回复:已备查。10、与此同时,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0:01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劳动监察局)反馈,判令诉求望贵监察局能依法稽核,责令某某公司限期为申请人补缴自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的养老保险(满15年即可)。3月18日9:07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收信件,于同天9:57流转至武义信访局,3月29日17:38,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您反映某某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保的问题,已经武义县人民贵局和金华市中级人民贵局审理并做出判决,请根据判决结果执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我单位不予受理,特此告知。(附件7)11、收到回复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直属上级单位(贵局)投诉申请人不作为。2024-04-0110:02:26婺城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接收信件,于2024-04-01 10:03:18流转至金华市信访局、2024-04-01 11:18:24流转至武义县信访局,2024-04-03 11:15:32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并回复:申请人:您反映某某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保的问题,已经武义县人民贵局和金华市中级人民贵局审理并做出判决,请根据判决结果执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我单位不予受理,特此告知。【附件7,证据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12、2024-4-24 15:37再向市社保局的直属上级反馈,也是向下流转交由下级单位(被申请人)来处理,而被申请人的办理状态是:存。【附件8,证据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13、2024年6月26日的官方书面回复仍然在推脱责任,严重不作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职责,经过贵局传唤、浙江省官网多次申请、申诉、投诉、反馈,均无动于衷,被申请人屡次拒不履行职责,属严重不作为!其行为,与法律相悖。因此,请贵局详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某某公司征缴:申请人从 2005年5月至2022年4月(满15年即可)应缴未缴或拒缴的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尽快公正裁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浙江省民呼我为信访事项截图、信访截图、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唐某某信访事项的回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人均预期寿命达82.2岁复印件、账号流水、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浙江武义某某公司瞒报职工社保人数导致唐某某工作17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投诉、举报”的材料。申请人投诉某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某公司依法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审查,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的受理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陆某某邮寄《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2024年6月28日,陆某某签收《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和第二款“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规定。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浙江武义某某公司瞒报职工社保人数导致唐某某工作17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投诉、举报”的材料及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8月申请人到某某公司上班至2022年4月1日,某某公司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适用法律正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结合本案,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的被申请人处理的范围,被申请人适用《劳动保险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依据充分。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至2016年12月18日已经终了。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离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终了之日,显然已经超过2年的期限,被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征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征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而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用人单位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关于浙江武义某某公司瞒报职工社保人数导致唐某某工作17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投诉、举报”材料及快递面单、授权委托书、唐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陆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快递查询结果打印件、《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EMS邮寄面单及邮寄查询结果打印件、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唐某某于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1日期间在某某公司上班,计件工资,某某公司未为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18日唐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某某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强制征缴养老保险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出具《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民呼我为信访事项截图、信访截图、“关于浙江武义某某公司瞒报职工社保人数导致唐某某工作17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投诉、举报”材料及快递面单、授权委托书、唐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陆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快递查询结果打印件、《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EMS邮寄面单及邮寄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情况。”本案中,唐某某于 2024年6月20日向武义县人社局提出投诉,要求武义县人社局责令某某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满15年即可)的社会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武义县人社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唐某某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有相应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唐某某于2005年8月至2022年4月1日期间在某某公司上班,于2016年达到退休年龄,唐某某于2024年6月20日向武义县人社局投诉,已经超过了2年的期限,武义县人社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及社会保险补缴申请,于2024年6月26日出具《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并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唐某某投诉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