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4〕132号

来源: 武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5-07-21 11:0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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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决字〔2024132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4】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87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4】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涉嫌参与赌博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一、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对“欧洲杯”比赛投注的行为仅仅是亲友之间进行的娱乐活动尚未达到赌博的范畴。王某某是代为委托叶某进行对比赛进行投注,叶某本人既为王某某的好友,也是王某某表姐的男朋友,二人平时关系就比较好,不是单纯的庄家与赌客关系。且王某某此前也没有网络赌球的习惯,本次事发纯粹是正值欧洲杯比赛期间,几位好友一时兴起,凑钱一起投注,在王某某角度看来,这就是亲友之间的一种娱乐活动,和聚集在一起打牌性质上并无不同。②王某某对叶某购买的系外围彩票一事并不完全知情,主观上缺少网络赌博的故意。王某某将作为筹码的钱款转账给叶某后,一切行为均是叶某本人操作,王某某既不了解也未过问。王某某概念里,其只是出于娱乐性质对比赛输赢结果满足自己的射幸心理,至于比分、赔率、结果其并不在意。王某某自然也不可能有指示叶某去外围平台购买,或在叶某宣传推销之下积极投注外围彩票,换言之,其只是将钱交给叶某,其主观上完全有可能不知晓叶某其实是在外围平台下注,按其笔录说法其误以为叶某购买的是“赌球游戏”。反过来说,王某某本人基本很少买球,即便让其选择,其也基本不会选择赔率各种变化、风险更大的外围彩票。③王某某的投注突破浙江省关于赌资规定的下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少量”标准及法律除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其中“少量”的标准可以参照各地关于各地治安违法规定的较大数额的下限。而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12号)中,对赌资较大的规定设定为:“个人赌资 400元或现场查获人均赌资500元”,王某某的投注完全符合“少量”的标准。《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亦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本案王某某的情形符合该条的除外情形,不应对其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将其行为认定为参与赌博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成立参与赌博的治安违法行为需要满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参与赌博的故意,客观上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0条设定的以盈利为目的且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但本案中王某某完全不符合上述行为要件,其既没有营利的主观目的,也不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主观上其只是亲友之间带有娱乐性质的投注,并没有直接下注外围彩票的主观故意。而且王某某的情形也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应认定为参与赌博行为。二、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过重。①王某某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7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罚决定直接对王某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处罚,将王某某的投注行为认定为具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但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中“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①个人赌资在 10000元以上;②单场赌博人均赌资10000元以上;③个人单次(局)赌博输赢额500元以上”,该标准远远高于王某某的筹码。②处罚决定书将王某某认定为“赌博情节严重”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明显是对相关规定的曲解。《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第七十八条中虽然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博’情节严重’:2.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但该条目的主要打击的系网络赌场,并非一刀切地将所有有通过网络或手机的射幸行为片面认定为参赌。且该依据从效力上看仅为指导意见,其规范的仅仅是执法部门,并不对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以该指导意见进行处罚明显违法罪刑法定原则。且《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五、“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明确规定处罚机关在处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后果、数额、次数,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显然没有兼顾考虑该些情节。故被申请人即便系依据该指导意见认定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律适用也明显偏颇。③其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规定本案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情形。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将升档情形规定为:“(一)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二)一年肉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三)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四)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五)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六)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明确未包含利用互联网或手机终端投注的情形。故在有相互抵触的现行有效规定,且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释明的情形下,被申请人直接认定王某某属于“情节严重”并作出10日以上拘留处罚明显缺乏相关执法依据。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即是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相应地关于赌博违法的相关规定也一再强调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处罚结果应当做到宽严相济,保证社会效果。但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罔顾事实情节、主观恶性,进而顶格处罚,毫不兼顾处罚的均衡。网络赌球固然有其危害性,可能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温床,但是也要结合申请人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的影响,处罚决定书以仅百余元的投注为由,借关乎社会管理秩序、诱发犯罪危险的名义完全忽视作为相对人的申请人的权益是完全错误的。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院依法办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答复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合法适当。2024年7月16日10时13分许,被申请人所属洋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等人涉嫌网络赌博。被申请人所属白洋派出所受案后,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6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在武义县境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通过微信好友叶某在网络平台“某某 APP”投注欧洲杯足球赛进行网络赌博,单次押注50元至100元不等。经查,王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依照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系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属情节严重,2024年7月3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向其宣告并送达。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叶某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依法办案,程序合法。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所属白洋派出所依法行政立案调查,将申请人传唤到案调查,询问了证人,查清本案相关违法事实。在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依法通知了其家属。整个办案均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归案经过,检查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执行回执,缴款书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4]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王某某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叶某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归案经过、检查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执行回执、缴款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6日,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案外人何某某等人涉嫌网络赌博,遂于当日立案。2024年7月30日,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因申请人王某某涉嫌赌博传唤王某某接受询问,王某某于当天接受调查询问。通过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嫌疑人、调查当事人手机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等方式,武义县公安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6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在武义县境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通过微信好友叶某在网络平台“某某 APP”投注欧洲杯足球赛进行网络赌博,单次押注50元至100元不等。经查,王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武义县公安局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且属情节严重,于2024年7月30 日将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给王某某,王某某书面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武义县公安局遂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王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叶某的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传唤证、归案经过、检查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武义县公安局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进行管理的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一百三十八条赌博的裁量基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二)个人单次赌博输赢额二十元,或单局整体输赢额二百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案外人叶某在网络平台投注欧洲杯足球赛,其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行为事实清楚,且单次赌注为50至100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情节严重,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经调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4】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作出的武公白洋行罚决字【2024】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