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4〕147号

来源: 武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5-07-21 14:2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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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政复决字〔2024147

申请人:舒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舒某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92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舒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的行政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举报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页面截图、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产品照片、订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作出的投诉及案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舒某某的信访件,称其在2024年6月27日通过淘宝平台,店铺名称为“某某茶叶”,营业执照名称为“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栀子绿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添加了“栀子花”,通过咨询浙江卫健委,得到的答复是“栀子花不属于药食同源,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里面。”1.商家在茶叶里面添加栀子花的这种行为属于非法添加。2.栀子花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厂家“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并没有“栀子花”生产资质,属于非法生产。3.产品到货还有两包栀子碎茶,产品包装上运用的执行标准是功夫红茶的执行标准“GB/T13738.2”,但是商家又在产品包装上面贴了一个“栀子碎茶的标签(如附图)”,该产品运用功夫红茶的执行标准(实则是栀子绿茶),配料表也只有红茶,但是申请人在包装里面发现了栀子花,该产品涉及虚假标注。综上所述,申请人诉求为依法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2条自由材料基准违法情节超过三个月依法处罚该生产厂家8.5万以上,并且申请举报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退一赔十。经调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013年12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将可食栀子花作为食品农产品列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栀子绿茶的配料为毛峰绿茶和栀子花,是以毛峰绿茶为原料经栀子花窨制而成的栀子花茶,目的是通过制茶工艺让毛峰绿茶吸入栀子花的天然香味,是将栀子花以食用农产品作为配料之一进行的食品生产。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栀子绿茶执行标准是浙江省茶叶学会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T/ZJTSS 004-2023,其中该标准的范围明确指出“本文件适用于以绿茶、工夫红茶、白茶、乌龙茶为原料,经栀子鲜花窨制而成的栀子花茶。”同时,该标准引用的文件均为食品相关标准,可见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将栀子绿茶作为食品进行生产。故栀子花应认定为可食用花卉,属于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定义的食品,生产栀子绿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添加”栀子花。2.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33072302597,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品种明细包含“1.花茶:茉莉花茶、桂花茶(桂花红茶、桂花绿茶、桂花乌龙茶)、其他(栀子花茶);2.绿茶(其他:烘青绿茶);3.红茶(其他:工夫红茶);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寿眉茶)”,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具有栀子花茶产品的生产资质,未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3.关于申请人收到的2袋产品包装为红茶、贴有“栀子碎茶”标签、实际产品也是栀子绿茶的情况,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表示上述2袋“栀子碎茶”是其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样品,并且在申请人确认订单前已将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包装、并在产品包装上贴上“栀子碎茶”的标签以防消费者误会的样品照片发申请人查看,申请人确认过且未提出异议。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装有“栀子碎茶”的行为,针对2包“栀子碎茶”食品安全标签不规范的问题,已责令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整改。鉴于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举报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故终止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在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其举报的内容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对案件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栀子花应认定为可食用花卉,属于食用农产品,被投诉举报人以毛峰绿茶和栀子花为配料生产栀子绿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添加”栀子花。被投诉举报人拥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433072302597,许可的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品种明细中包含栀子花茶产品的生产资质,未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关于申请人收到的2袋产品包装为红茶、贴有“栀子碎茶”标签、实际产品也是栀子绿茶的情况,被投诉举报人表示上述2袋“栀子碎茶”是其提供给申请人的产品样品,并且在申请人确认订单前已将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包装、并在产品包装上贴上“栀子碎茶”的标签以防消费者误会的样品照片发申请人查看,申请人确认过且未提出异议。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装有“栀子碎茶”的行为,针对2包“栀子碎茶”食品安全标签问题,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整改。鉴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不服理由:1.被申请人答复错误;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业务不精,程序错误,包庇违规行为。本机关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作充分调查取证和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符合自由裁量要求,申请人提起复议完全是出于对本机关处理决定的误解,上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及登记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消费投诉行政调解意见书、受理截图及回复截图、栀子花茶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淘宝聊天记录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申请人在名称为“某某茶叶”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栀子绿茶”,称该产品存在配料中非法添加栀子花、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资质、产品外包装标签为工夫红茶执行标准,产品实际为栀子花茶,产品标签涉嫌虚假标注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202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情况记录如下:1.被举报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2.执法人员检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来装“栀子碎茶”的行为3.据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陈述,当时申请人收到的2袋产品包装红茶,贴有“栀子碎茶”标签,实际产品也是栀子绿茶的情况,原因是这2袋“栀子碎茶”,为被举报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样品,并且在申请人确认订单前将这2袋贴有“栀子碎茶”标签的样品发给申请人确认过,申请人确认未提出异议后,被举报人才发快递,被举报人提供了当时与申请人的淘宝聊天记录截图;4.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食品标签不规范的食品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改字【2024】0710号)。2024711,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及登记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消费投诉行政调解意见书、受理截图及回复截图、栀子花茶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淘宝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及时前往被举报人公司开展核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之规定,可食栀子花已作为食品农产品列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目录,被举报人以栀子花为配料生产栀子绿茶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添加”栀子花。案涉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被举报人具有栀子花茶产品的生产资质,未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关于申请人所述“收到的2袋产品包装为红茶、贴有“栀子碎茶”标签、实际产品也是栀子绿茶”的标签不规范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时亦未发现使用工夫红茶产品外包装袋来包装“栀子碎茶”的行为,被举报人已经整改完毕。综合以上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于2024年7月1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舒某某针对武义县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