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139号

来源: 武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5-07-21 14:35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139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姜某某

申请人:刘某甲

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徐某

 申请人:罗某某

申请人:盛某某

申请人:金某某

申请人:刘某乙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谢某某等申请人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1129日开始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案号分别为金武政复2023139号、金武政复2023141因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且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相同,本机关决定并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理由:一、被申请人2023103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告知行为明显违法。202365日,被申请人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为由,对申请人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遂向武义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23911日,武义县政府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31030日被申请人居然再次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罔顾行政复议机关武义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曲解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视复议决定为儿戏,片面和主观地固执己见,漠视群众利益,其再次不予立案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其不予立案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被申请人宣称的“无证据证明供应链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观点不能成立。首先,被申请人一直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第三条相关规定,集某某所涉及的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观点不能成立,明显是在有意帮供应链公司推脱责任。因为,申请人提交的足够多的证据(三家公司在合同、财务收款、发票方面存在互相混同;另补交的源于武义县法院的一项证据三家公司委托同一职工张某参加诉讼代理的行为,且被法院认可)充分证明,供应链公司与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佳邻信息公司)和相关控股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现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供应链公司已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地位,佳某信息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及其他相关控股公司之间早已不分彼此,可以相互替代。被申请人依然适用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供应链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协议,收取代理费,是集某某项目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获益者,由于其与母公司佳邻信息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存在着高度的业务混同、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现象,因此即使是其他关联公司对集某某项目的虚假宣传行为也应当视同供应链公司的行为,三公司均属于集某某项目共同广告主。并且供应链公司也深度参与了集某某项目的虚假宣传,例如招商会现场大屏幕照片:20228月某某集团响应浙江省“山海协作助力山区26县共同富裕”号召,签约金华武义县政府,某某集团华东运营中心落户武义县,获取20亩企业用地及政府专项1亿元战略投资,然后大屏幕现场展示“武义新闻网”画面:武义县副县长、农业农村局参与的某某集团华东运营中心项目合作签约仪式。此项就是供应链公司的严重虚假宣传行为。三、被申请人调查认为宣传行为均未发生在武义县,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大量通过互联网自行发布和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虚假广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供应链公司作为协议的签订人和代理费收取者,是“集某某”项目的经营者,是虚假宣传行为结果的直接获益者,收取了近亿元高额代理费,应当认定是广告主,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举报中一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四组证据,其中在第四组证据中又分列五项二十份证据,申请人代表在2023915日接到武义县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后及时安排补充了材料,在证据种类囊括了书证、照片、视频、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等,大量详实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所谓的“集某某”项目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远远超过仅有证据初步证明的立案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综上,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来看,市场监管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对这种高度的人格混同僵尸、跑路公司,因共同的虚假宣传行为违法收取了近亿元的代理费行为,都不认定其为广告主的话,放任逍遥法外,明显违背了一般常识,也违背了市场监管者的初心。故恳请依职权查明事实,依法依规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不予立案告知书、授权委托书、谢某某等人向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补充材料、追加熊某个人作为“集某某”项目虚假宣传行为中广告主身份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作出举报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一)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911日收到武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复决字202355后,对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问题重新调查。于202310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1031日通过纸质信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2023915日开始,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向申请人代表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变更登记为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临平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了《协助调查函》,并对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对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仍均未能获得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规定的情形,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启动重新调查后,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向被举报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向临平区市场监管局送达了《协助调查函》,并对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对其位于山东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均未获得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宣称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经查,集某某”项目招商会及2022913日线下招商会的主办单位为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抖音崔某-为思考点赞”发布的“集某某”项目宣传视频是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星图”与杭州纪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于20221024日签订了《集某某》推广服务协议后发布微信公众号某某集团集某某”、微信小程序“集某某JM”账号主体均为由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梅花创投”、江西卫视“遇见独角兽”栏目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发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及第三款:“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上述宣传行为都有各自对应的主体且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某个人是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且实施了上述宣传行为,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标准。(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的认定宣传行为均未发生在武义县,与事实不符且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注册地址长期有名无实,公司员工办公地址、申请人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址均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湾信息港E幢,申请人也从未在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与其开展任何业务往来,因此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湾信息港E幢应当认定是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上述释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款的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该举报中应当是杭州市萧山区。更何况经被申请人调查无相关证据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广告主且实施了相关宣传行为。且根据2023423日“1818黄金眼”的报道,其于2023325日才正式在杭州的原办公场所发布公告,称搬迁到武义县,在此之前其实际办公场所均在杭州,且发布公告后也并未将办公场所搬迁至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而申请人举报的宣传行为均发生在20233月之前,且招商会宣传以及签约的地点均在杭州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和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府决字202355)、案源登记表、立案延长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相关材料、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签收截图、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材料、协助调查函、回复函、线索移送函及签收截图、对被举报人位于山东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集某某”区域合作协议、微信公众号“某某集团集某某”及微信小程序“集某某JMM”账号主体截图、1818黄金眼采访视频、不予立案告知书、签收截图、第一次复议答复时相关材料、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36月,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经营场所省外迁移业务,2023612日,经核准,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3921日,更名为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33月,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投资人(股权)变更,投资人由杭州某某信息有限公司100%出资,变更为杭州某某信息有限公司出资95%,熊某出资5%。后又多次进行投资人(股权变更),20234月,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投资人(股权)变更,投资人由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占99%,熊某占1%变更为山东某某企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99%,熊某占1%。杭州某某信息有限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熊某。2023918日,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投资人变更,由熊某认缴出资100万变更为邓攀认缴出资100万,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邓攀。

2022年,申请人相继和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集某某区域合作协议》,后认为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对“集某某”项目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向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9日第一次收到谢某某关于相同内容的举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0日前往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房门已锁,现场已无经营活动。2023年5月22日,武义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决定不予立案。2023525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包含申请人在内的17人关于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举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对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进行询问,202365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处理,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911日,武义县人民政府认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决定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2023911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复决字202355号)后,重新启动核查工作,因案件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间,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某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发送询问通知书、询问相关人员、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在原核查基础上再次进行核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核查后认为: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熊某个人为广告主;3.根据调查,上述行为均未发生在武义县,于202310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孙某某等十一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再次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武政府决字202355)、案源登记表、立案延长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相关材料、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签收截图、申请人提供的补充材料、追加熊某个人作为“集某某”项目虚假宣传行为中广告主身份的申请、协助调查函、回复函、线索移送函及签收截图、对被举报人位于山东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集某某”区域合作协议、微信公众号“某某集团集某某”及微信小程序“集某某JMM”账号主体截图、1818黄金眼采访视频、不予立案告知书、签收截图、第一次复议答复时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第一,关于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集某某项目招商会有关招商行为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经初步核查,该项目招商会及招商行为均在杭州完成,根据1818黄金眼”的报道及相关询问笔录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3325日才正式在杭州的原办公场所发布公告,称搬迁到武义县,在此之前其实际办公场所均在杭州,而申请人举报的宣传行为均发生在20233月之前,且招商会宣传以及签约的地点均在杭州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即使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无管辖权;第二,关于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熊某个人是否应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且实施了上述宣传行为的问题,经核查,《集某某》推广服务协议、入账回单等在案证据均表明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抖音号“崔某—为思考点赞”推广“集某某”项目。微信公众号某某集团集某某”、微信小程序“集某某JM”账号主体均显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梅花创投”、江西卫视“遇见独角兽”栏目均无明确证据指向发布单位为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熊某第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原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法人相同,存在人格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问题,通过核查及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经过初步核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浙江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亦无法认定熊某个人为广告主,决定不予立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1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1027日重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谢某某等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