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4〕26号
申请人:靳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靳某不服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书面回复(武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靳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2月29日书面作出的回复;2.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信、关于靳某举报武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复、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购买记录、产品照片、店铺产品页面、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投诉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来信投诉举报,2月20日录入全国12315平台形成投诉单1份,编号21330723002024022007484303。申请人靳某称在被投诉举报人开办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了食物秤,被投诉举报人宣称收货分享,晒图返3元红包,要求查处并赔偿。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2024年2月27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2月29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经核查,因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反相关法律。2024年2月27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2024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食物秤,其详情页面上宣传收货分享晒图,返3元红包,未发现其他诱导、胁迫消费者作出虚假评价的内容,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晒图返现未要求购买者进行好评,不属于好评返现行为。被申请人在回复函中“被举报人拒绝调解”属于笔误。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受理投诉,2024年2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胜为盼。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投诉举报相关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调解征信意见书及调解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及邮寄截图、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食物秤,存在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情况为:1.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有“某某家居日用专营店”销售电子秤,投诉举报人购买的电子秤确为当事人销售;2.执法人员在其产品销售页面发现有“收货分享,晒图返3元红包”宣传词语;3.当事人公司电商负责人吴某某陪同检查。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意见征询,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终止调解程序并于2月29日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29日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相关材料、案源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调解征信意见书及调解意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及邮寄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就举报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宣传“收货分享,晒图返3元红包”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其商品详情页面上宣传的是“晒图返现”,并非是“好评返现”,未诱导或者胁迫消费者作出“好评”等虚假评价的内容,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无不当。就投诉部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及时受理,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2月21日予以受理投诉并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月29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书面回复(武义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