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4〕45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3307231911891046),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3307231911891046)。事实理由:申请人在武义县温泉路中源路行人过街路口闯红灯,但此处的斑马线和路口不明显,斑马线与导流线连续,导致申请人误认为是下一个路口的信号灯,如此近的路口和斑马线又无明显提示,造成同时段所有车辆误闯红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一、申请人周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2月16 日9时40分,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浙JFK7XX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武义县温泉路中源路行人过街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温泉路中源路行人过街路口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到。以上事实有非现场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照片、电子监控卡口照片、电子监控设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周某某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4月16日,周某某主动到台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周某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通过我大队的网上审批,做出了3307231911891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有 3307231911891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三、对申请人周某某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浙JFK7XX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武义县温泉路中源路行人过街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5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四、对申请人周某某复议理由的说明。申请人周某某提出的“斑马线与路口不明显,斑马线与导流线连续又与下一路口过近,误认为下一路口的信号灯,无明显提示”的理由。该路口已经有明显的斑马线、停止线、人行横道指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提醒且无任何遮挡。闯红灯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随时观察路面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330723191189104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武义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闯红灯违法照片、闯红灯违法监控视频、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电子监控卡口照片、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6日9时40分左右,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浙JFK7XX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义县温泉路中源路行人过街路口时,在交通信号灯显示直行方向为红灯的情况下,周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浙JFK7XX8号小型普通客车直行。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周某某实施了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231911891046),决定处以150元罚款,记6分,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周某某。
以上事实有闯红灯违法照片、闯红灯违法监控视频、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电子监控卡口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具有作出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周某某在交通信号灯显示直行方向为红灯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直行,显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的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3307231911891046)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编号:3307231911891046)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