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运乱象,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与道路安全,近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夜间专项执法行动,以 “零容忍” 态度对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行为展开集中整治。
6月29日晚,执法人员在某工业园区周边道路现场巡查发现多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重型货车,涉嫌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13辆违法车辆实施扣押,并连夜对涉事车主开展调查询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温馨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否则,任何触及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